终审判决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2006年,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法庭上,医院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及复核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以现有的两份鉴定结论确定医疗过错、残疾等级及继续治疗费用;依据鉴定结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后果。
2007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耿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累计49.3万元;赔偿耿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判决后,医院不服。医院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缺乏科学依据,形成错鉴,应予纠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鉴定机构对耿女士鉴定为伤残十级、需要后续治疗费缺乏科学依据,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医院《复核鉴定的申请》有失公平公正。随后,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了解,案件将在近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