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漏保职工,达到或接近(5年内)法定退休年龄,如本人要求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从本人应参保时间算起,由单位或个人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度当时缴费比例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并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