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益) 昨日,吉林省“安全用药 关注民生”大型主题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同时,《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也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长春市工人文化宫门前,过往市民纷纷索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并现场咨询用药常识。
禁止任何人非法“收药”
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曾向东处长介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以后将依照《条例》规定,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多途径严打药品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重罚。
以往随处可见“收购药品”的野广告,收到的药品是不是换了包装再返回市场?为了清除这一隐患,《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过期药品或非法收购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同时也不允许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私自出售药品或制剂。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药品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核准地址外不能现货卖药
近年来,出现了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很多人喜欢在展会上买药,但据了解,有的不法分子正是借展会之机销售假劣药品。新出台的《条例》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现货销售药品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买药别忘索要购买凭证
目前,在医院药房购买药品一般都会得到相应的处方和销售凭证,但如果是在药店买普通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时,一些人也不索要销售凭证,这就给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带来了麻烦。
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条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同时,购买人也应注意索要和保存购买凭证。
特别提示
家庭用药最好别混着吃
是药三分毒,专家提示,家庭用药尽量少联合用药。
有些药物联合使用,药物中有重复成分,致使其药量过大;有些药物联合使用后,药效相抵,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因此,家庭用药最好单品使用。另外,看药品说明书时,不可忽视药品包装上的注意事项,它是安全有效用药的保证。
这样分辨存药过没过期
药物过期后,不仅药效降低,有些药还会出现毒性增加的现象,因此,过期药不能服用。对于没标有效期的药,可这样判定其是否失效。
药片由原来的白色变黄、变黑、变红或出现霉点,均显示已变质失效;冲剂或糖浆剂失效后会出现怪味;注射药失效,一般都会发黄或颜色加深,有的变混浊,有的长出絮状物;软膏失效,多出现药膏变稀、变色、变气味、软膏内气体充盈而管体膨胀等现象;粉剂药失效,一般有变色或结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