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丹)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十一”期间长春市各部门放假七天。
据了解,此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长春市“十一”期间假日进行如下安排: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9月29日(星期六)、3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四)、5日(星期五);10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照常公休,9月29日、30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假期;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从10月8日起,各机关执行如下作息时间,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上午8:30至12:00;午休12:00至13:00;下午13:00至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