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顶替工程款协议》合法有效,两份协议书中确定的77套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同时判决北奇公司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将77套房屋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交付给原告。
长春中院
维持原判 案件继续执行
吉林中院的判决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以此为依据向长春中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77套房屋的查封。对此,2008年3月1日,长春中院进行了民事裁定,在裁定书中认为,他们在2006年11月对北奇城市广场采取保全措施时,北奇公司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房屋已顶债。
对吉林中院的判决,长春中院认为,该判决由于第三人中国银行朝阳支行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吉林中院认定的抵债时间是2006年3月和4月,而长春中院在2006年11月采取保全措施时,该77套房屋并未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吉林冶建公司并不是上述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对抗长春中法的强制执行。故驳回异议,案件继续执行。
最新进展
省高法已介入调查
异议被驳回后,3月19日,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复议,他们认为长春中院的民事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
目前,此案已引起省有关部门的重视,省人大信访室两次给省高院下达来访转办单,要求“督促暂缓执行查封拍卖,查清事实,依法妥善处理。”3月31日,此案的二审将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24日下午,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通知记者,目前对77套房屋的强制执行已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