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丽颖) 自4月1日起,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放开居民医保住院首诊制规定,参保居民住院可直接到省、市和区任意一家定点医院就诊住院,不再需要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据了解,以前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居民住院实行首诊制,必须首先到市级或区级定点医院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省级或外地医院的,需要办理转院登记手续。首诊制实行以来,在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到基层医院,减少个人自付费用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参保居民住院时的手续。
长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住院时,应根据病情,选择省、市和区定点医院,同时考虑不同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减少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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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各级定点医院机构住院补偿标准如下:1.成年居民。住院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省、市和区定点医院补偿比例分别为40%、50%和60%;5000元以上到4.5万元,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和65%。住院起付线省、市和区三级定点医院分别为900元、600元和300元。2.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居民。住院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省、市和区定点医院补偿比例均为65%;5000元以上至1万元,补偿比例为70%;1万元~3万元的,补偿比例为75%;3万元~5万元的,补偿比例为80%;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5万元~6万元的,补偿比例为80%。中小学生住院起付线省、市和区三级医院均为100元。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省、市和区三级医院分别为900元、600元和300元。